在烟雾控制系统的设计中,外部进气口和排气口的布置经常被忽略。问题经常发生在地下室和/或地下室天花板与地下室,以及大底盘地下车库的顶部照明和通风井头。性能如下:1)进气口和排气口彼此相邻排列; 2)在安全出口门或甚至在安全疏散步骤中建立排气通风; 3)根据连接导管的尺寸选择喷嘴的尺寸,有效面积不足; 4)不符合深度要求。分析如下:
1)第一种情况容易引起烟雾短路,缺乏基本的专业概念,也明显违反了GB 50016-2006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(以下简称《建规》)第9.4.7条(机械供应系统)加压空气和防烟)排气供气系统的外部空气入口必须布置在外部排气通风口下方,高度差不得小于3.0米;当水平排列时,水平距离不得小于10 m)和GB 50045-95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(2005年版)》(以下称为《高规》)第8.3.9条(加压机械风扇.风扇的位置必须由根据供电条件,风量的公平分配,新鲜空气入口不受火灾,烟雾威胁等因素的影响。当地下室使用照明和通风井的上部头部来建立排气口(烟雾)时,如果没有特别处理,则更可能发生气流短路。
2)第二种情况缺乏对消防安全的全面看法,并未考虑安全出口的功能和要求。排烟系统的目的是确保人员的顺利疏散,安全出口处排气口的配置严重阻碍人员的疏散,这与配置系统的初衷完全矛盾。排气;此外,安全出口通常在排出烟雾时使用。它也是一个全体会议,反过来又违反了《建规》第9.4.7条的要求。
从通风技术的角度来看,火灾烟雾可以被视为一种事故逃逸。 GB 50019-2003《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》第5.4.5条规定:“意外逃逸的排气管,不得放置在经常停留或经常通行的地方”,原则是相同的。
3)用于室外进气口和排气口的格栅喷嘴,包括防雨叶片和滤网等的结构,在气流通道中形成相当大的阻力,减少有效通风面积,如果不采取相应措施,通风量将难以获得保证。
4)表达式不符合深度要求。例如,地下室计划表明存在通风井并且地面消失,或者标记“详细结构”以改变相互替换关系中的专业之间的协调关系,或者仅标记区域或区域。喷嘴尺寸。没有标记安装高度,等等。建议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如下:
1)认真执行《建规》第9.4.7条,《高规》第8.3.9条等,以确保进气口和排气口错位。2)室外排气口应尽可能远离安全出口或安全疏散通道。
3)喷嘴的尺寸不应仅根据连接管的尺寸确定,而应根据有效通风保证的面积确定;《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 暖通空调?动力》(2009年版)(以下称《措施》)表4.1.4表示“一般喷嘴的堵塞率”好取50%“,即喷嘴的面积不应该小于连接导管断裂面积的两倍这是必要的。
4)所有位于外墙或地板轴上的进气口和排气口必须按照《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》(2008年版)第4.7.5节的要求清楚地标明安装尺寸和高度。